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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8-06-25|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制度,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研究生学籍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由研究生部发给《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研究生卡片、学生证。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事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3)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2、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研究生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否则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纪律与考勤


    1、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研究生应遵守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条例。
    3、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病、因事需请假者,本人提出申请,请假两天之内由导师批准,两天以上需经研究生部批准。
    5、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一般有寒暑假期,放假时间由研究部统一规定,在进行论文工作期间,放假时间由导师根据情况而定。
    6、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三、休学与复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本所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提出申请,所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2、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1)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本所,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一切待遇停发。
    (2)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在本所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复学。
    (3)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3、休学和取消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研究生学习困难,业务能力差,身体有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主管所领导审核确认不能继续学习或不宜继续培养者;
    (2)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5)本人或家庭有实际困难要求退学者;
    研究生在学习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2)硕士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在科研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剽窃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擅自离所二周以上者;
    4、不属于第3条所列的5种退学情形坚持要求退学者,应偿还在学期间的一切费用。
    5、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退回原籍;为职工者,退回原单位,并自批准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及其它所有费用。
    6、研究生退学发给证明,不得申请复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并且考试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所者,不发给任何证明。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均报科学院教育局备案。


四、奖励和处分


    1、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学期间推荐申请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优秀奖和刘永龄奖;申请国家、省优秀学位论文奖。
    2、对于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研究所纪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勒令退学的处分。


五、提前攻博


    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二年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参加当年博士生英语统一考试,并进行专业报告答辩,合格者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六、本所在职研究生


    1、在职研究生与脱产研究生一样,要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应不脱离本所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期间享受本所职工的同等待遇。
    2、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习要求与非在职研究生相同,根据需要在职研究生在学制上可适当延长。


七、定向、委托培养研究


    1、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入学考试、培养全过程与计划内研究生完成一致,同时要遵守本所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学制可适当延长。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前,需签定协议书,签约各方须遵守协议规定的有关事项。
    3、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根据协议书规定办理。
    4、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户口、工资和医疗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生活、福利(包括医疗费)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5、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等事项,须经本所研究生部报所主管领导批准,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本所研究生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有

关手续。
    6、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随档案寄至原单位人事部门。

八、毕业与就业


    1、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德、智、体合格,但毕业论文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因某种原因(开除学籍受处分者除外)中断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全面审查合格后,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3、研究生在毕业分配前,完成并提交一份在读期间政治思想方面的书面总结。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按照国家双向选择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分配单位,签订协议书,一般不予改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改派者,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支付。无特殊理由不服从分配,三个月之后仍不到分配单位报到者,将其个人档案材料退回原籍。


九、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1、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选修课程,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论文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
    2、研究生学制,硕士生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为三至四年,硕博连读为五至六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在职研究生可适当延长),如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需延长年限的研究生提前半年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延长的原由、预计毕业的时间,由导师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的全部费用(含助学金)由导师课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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