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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2008-06-25|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2003年7月23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与水平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具体审核办法由本人自我小结、所在课题组鉴定、人教处鉴定完成。

 第四条  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具体要求与考核办法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测地所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  科研能力与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要注意在基础学科或应用学科中选择有价值的课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内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要选择在国际上属于学科前沿的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要突出论文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内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前沿动态,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科研成果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其中应有一篇被SCI或EI收录。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中科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除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之外,因为涉及保密而提交的内部报告、重要学术会议的报告、专利或专著和省(院)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等,也可作为取得科研成果的依据,具体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质量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需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要求撰写。学位论文质量是否具备答辩资格由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经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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