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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基本解读
2014-10-11|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何时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11日施行。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1998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几章?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即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在这里,把档案和图书、文物、情报资料等所共同具有的“历史记录”这一属性,用“直接形成的”这一特定概念加以限定和区别。也就是说,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就是档案的特有属性。所谓直接形成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始记载或者第一手材料,它具有最可靠的凭证性。这是档案区别于其他形态史料的根本所在。同时档案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文化来讲,它不是单指机关的文书而言,而是包括所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图表、技术文件、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证书、奖牌、奖杯、印模、照片、影片、录音、录像、书信、日记、书画作品原件等各种不同载体形成的历史记录。因为这些记录都是不同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其中许多都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的价值。   

  对档案的理解,我们的有些领导,就做的非常好,比如休宁县原书记胡宁在调离休宁时,就将其在休宁工作期间的所有工作日记和资料全部赠送给休宁县档案馆保管。   

  4《档案法》的配套法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档案法》,1990年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我省亦在1997经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档案条例》   

  上面同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了几个基本概念,下面再结合工作实际,共同学习一下《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文。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   

  按照《档案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在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4)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的经费。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真正重视档案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具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不只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写上这样的条文,而是切切实实地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抓,把档案事业发展所必需的人、财、物统筹安排解决。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提供了根本保障。可见,党和国家对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是寄予厚望的。   

  就我区来说,区委、区政府对档案工作是重视的,在各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上,仍然投资建设了新档案馆大楼,今年十月份就能投入使用,并从今年起将档案维护费(2万元)纳入了年度财政预算,极大促进了我区档案事业的发展。但这些与兄弟区县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最近,区政务新区分配领导小组,根据区情,想方设法决定将附西楼二、三档案近2000平米划拨给区档案馆使用,比徽州区的3400平米和黄山区的3200平米有一定差距,为了弥补这一差距,我们请示了区政府,区领导已初步同意,给新大楼配备密集架及安全消防系统,这必将大大增强档案库房的容量及档案的安全。   

  目前,我局最大的问题的,档案干部老年化问题,全局7名干部,52岁以上的3人,按规定今明二年都将离岗休息,45岁以上的2人,40岁以下的2人,业务干部青黄不接问题非常严重。   

  2、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档案机构的职责。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区)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对履行档案职责,最近几年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通了屯溪档案网,通过档案网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档案业务知识;有区二办向全区印发了《关于广泛征集档案资料的通知》和《屯溪区声像档案管理规定》;每年都开展档案年检和档案业务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08年全市档案工作评估中获得了第三名的较好成绩。   

  3、《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室工作的有关规定。   

  档案室工作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完整程度、价值高低、整理质量、保管状况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的馆藏建设。每个单位的档案,反映本单位的历史活动;全国各单位的档案总和,则反映国家活动的历史。因此,做好档案室工作,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延续积累和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起着重要作用。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形成、累计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流失和损毁。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就我区来说,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各综合档案室的工作是非常重视的,20105月份,向全区印发了屯办(201061号文,对档案室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现全区立档单位共有75家,绝大多数综合档案室符合《综合档案室建立的五条标准》即:   

  1)、建立或配备了与档案工作和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档案人员; 

  

  2)、有专门的档案库房和适应需要的档案橱柜等保护设备和卷盒用品; 

  

  

  

  但发展也不平衡,75个立档单位有64家完成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申报工作,有30家单位按要求配备了科怡档案管理软件,省特级档案室1家:区检察院。省一级档案室仅6:区纪委、区法院、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经检查我们还发现有个别单位0708年的档案至今还没有按规范整理归档,情况堪忧。还有的单位存在丢失档案的现象,比如我区的部分知青档案、部分婚姻档案在1996年洪水期间都遗失了,横江大桥的建筑档案也无从查找,这些均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4、《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馆工作的规定。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3)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建国后,党和国家为保证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来源,先后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其中以《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得最为具体。《档案馆工作通则》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档案馆接受立档单位保管20年左右的档案;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10年左右的档案。《档案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做出了如此严格的规定,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定期”的内涵,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不便于对立档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将档案移交进馆的期限明确下来,即“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这一规定既弥补了《档案馆 工作通则》关于进馆时间的不确定带来操作上的盲点 ,同时又将原行政规章的有关进馆时间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从法律效率上提高了一个层次。   

  《档案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上述单位自行管理”。这里对已经存放在文物、图书等文化部门的具有多重性质的历史资料文献的管理权规定得非常明确。同时为避免具有多重价值的档案资料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发生,《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利用方面互相协作”。为贯彻执行这一规定,进一步有效利用这部分多重性质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几种共同开发利用的手段与方法。即档案馆可以与有关的博物馆或纪念馆或图书馆共同举办某一专题的展览,也可以共同编辑出版专题史料汇编,还可以在彼此掌握的文献基础上,共同研究某些专题等等。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2)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3)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4)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就我区来说,同其他地方一样,档案局与档案馆实行的是一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体制。07年来,区档案馆积极工作,接收了婚姻、公证、改制企业档案近五万卷,由原来的3.1万卷增加到8.5万卷。同时,通过多方筹措资金,征集到明代、清代、民国及建国初期徽州文书和新安医师处方原件等近3千件珍贵档案,极大丰富了馆藏。每年到馆查档案的人数也有原来的百来人提升到现在的1200多人。但因为档案库房已饱和,我区区直75个立档单位1981以来至今所保管的近10万卷档案基本上未接收进馆。另外,电子档案这一块,根据省里的要求,在档案馆必须设置电子文件中心,根据宁国、芜湖的经验,需解决设备和专业人才问题,开办资金至少要五十万,目前,对我区来说还无法实施,这势必对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造成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还有由于受缺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的制约,对我区城市化建设的过程档案、重大活动档案、重大项目档案也存在收集不及时不全面的地方,致使很多重要档案未能进馆,存在丢失的可能。   

  5、档案的开放利用。   

  《档案法》第十九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是考虑到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中,属于到期应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数量很大,而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人力物力有限,配合开放所需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难以一时完成,只能实事求是地分期分批开放,使负有开放任务的各级国家档案馆能够在保证档案安全的前提下稳妥地做好档案开放工作。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第十九款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款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类档案馆和档案室保存的档案行为。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馆微缩、复制件。   

  2)复制。指对利用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誊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需要利用保存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改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就我区档案开放利用工作,通过全体档案人的努力,07年前到档案馆查档案的人数每年仅一百多人,现在则已提升到1200多人,翻了十多倍。但由于受专业人才缺乏和资金短缺的制约,在档案开放、编研、开发利用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6、关于法律责任。   

  《档案法》专门写了一章,主要是针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鉴于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破坏国家档案的行为,有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构成刑事处罚的部分,有的采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写法。对不构成犯罪,而又情节较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样做,对于有效地保障档案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正确、合法地使用档案都是必要的。   

  5)、建立了档案收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编制有各类档案目录,适应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   
  4)、归档保存的各类档案全部组成了保管单位,分类组卷基本符合要求; 
  3)、对本机关形成的科技、文书、会计、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全部实行了综合实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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