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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测地所博士研究生招考复试规程
2017-04-17|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确保复试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提高招生质量。依据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复试原则和复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复试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进行全面衡量,并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所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规程,组织成立复试小组,并协调和指导复试小组开展复试工作,处理复试过程中的问题和申诉。成立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督查组,对本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安排  

    根据中科院公布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线结合上线生源数、计划数,按120%左右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所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并按初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复试名单。复试时间、地点和日程安排通过书面复试通知书、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复试考生,同时在研究所网页上公布。  

    三、复试形式、内容和范围  

    复试以PPT报告和综合面试为主,公开招考考生准备不超过10分钟的PPT报告(包括个人简历,学习和科研工作情况,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设想),硕博连读考生准备提前攻博PPT报告(不超过10分钟,主要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设想)。 

  报告结束后复试小组将对考生进行510分钟的提问,重点对考生在研究生阶段课程学习、英语听力和口语、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审核考生深入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体检  

    1.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需参加由我所统一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 

     2.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进行。  

    五、复试资格审核  

    复试报到和参加复试前将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材料、准考证、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复试和录取资格。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状况、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科研道德等方面,采取函调形式进行。     

    考生应在复试前向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或政工部门申请出具政审证明,密封好后在进行复试资格审核时交测地所研究生部,政审证明在密封前考生本人不得接触。 

   七、录取成绩的确定及录取  

      1.考生复试成绩为百分制,复试小组成员将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科研情况等对每位考生进行单独打分,所有小组成员对某位考生所打分数加总后的平均分即为该名考生的复试成绩。 

  2.公开招考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3)×50% + 复试成绩×50%,硕博连读考生转博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 

  3.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生成绩、硕士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工作业绩以及我所的专业需求等对考生进行综合排名,并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 

  4.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5.复试结果确定后由研究生部统一通知考生本人。 

    八、公示与争议解决办法  

    1. 考生拟录取名单于复试工作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所网页上公布,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研究所监督电话:027-86781593 国科大校招办监督电话为:010-88256714 

    2.   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的,在拟录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招生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复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考生书面答复。  

      

        中科院测地所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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